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122民初1704号
原告:沭阳润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花木大世界8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337795332。
法定代表人:胡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武,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舞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白云村杨山头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05971848X4。
法定代表人:韩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沭阳润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润泽市政公司)与被告安徽舞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舞彩旅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沭阳润泽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舞彩旅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沭阳润泽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舞彩旅游公司立即给付其工程款14092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舞彩旅游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0日,其与舞彩旅游公司签订《房车营地中山杉种植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1、由其承包舞彩旅游公司在来安县半塔镇白云村杨山头开发的旅游景点工程中的绿化工程(工程内容为中山杉种植)。施工范围和工作内容为房车营地周边。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保质量、保工期。3、施工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4、工程单价为中山杉1050元/棵。5、工程保质服务期限为24个月。6、工程款支付时间为验收合格时付工程款价款的60%,2年保质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余款。7、若舞彩旅游公司不能如期付款,则每逾期1日,按中国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签订合同后,其迅速组成施工人员和资金入场施工,并且按照约定的树苗规格购买了1275棵中山杉,实地栽植1245棵,进行精心栽植,同时其又为舞彩旅游公司从江苏省常州市代购了3400棵红叶石楠球,单价为30元/棵。2014年5月1日,双方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并交付。2015年11月29日,舞彩旅游公司向其出具《对账单》和《确认书》。舞彩旅游公司认可欠其工程总价款1409250元,后由于舞彩旅游公司的投资人出现经济犯罪问题,导致舞彩旅游公司经营管理方面无人过问。为了不致出现混乱和社会稳定,来安县半塔镇人民政府委托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处理招商项目重整工作。2020年3月15日,来安县舞彩国际项目招商重整专项法律服务工作组向其送达《告知函》,要求其及时向法院起诉以便能及时得到资产分配。据此,其为了维护自己财产权利,特依法向法院起诉。
舞彩旅游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底,舞彩旅游公司为发包人与沭阳润泽市政公司为承包人签订《房车营地中山杉种植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房车营地中山杉种植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来安县半塔镇白云村杨山头1号;工程内容为中山杉种植;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保质量、保工期;施工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中山杉1050元/棵,工程总价款暂定1260000元,最终按实际苗木数量据实结算;工程保质服务期限为24个月;工程款支付时间为验收合格时付工程款价款的60%,二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余款;若舞彩旅游公司不能如期付款,则每逾期1日,按中国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沭阳润泽市政公司组成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后由于舞彩旅游公司资金链断裂,涉案工程于2014年8月31日停工。
2015年11月29日,沭阳润泽市政公司与舞彩旅游公司对房车营地中山杉种植工程项目进行结算,舞彩旅游公司出具对账单、确认书,载明:“截止2015年11月29日,舞彩旅游公司与沭阳润泽市政公司之间工程款未付金额为1409250元。其中中山杉1245棵*1050元﹦1307250元、红叶石楠球3400棵*30元﹦102000元,总计1409250元”。此后,沭阳润泽市政公司领取了50000元。
上述事实,有沭阳润泽市政公司提供的《房车营地中山杉种植工程施工合同》、舞彩旅游公司出具的对账单、确认书,及沭阳润泽市政公司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舞彩旅游公司将其公司需要承建的房车营地中山杉种植工程发包给沭阳润泽市政公司施工,并签订了《房车营地中山杉种植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已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沭阳润泽市政公司可依照合同约定及结算确认书要求舞彩旅游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但应当扣除已领取的50000元。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舞彩旅游公司资金链断裂,涉案工程已于2014年8月31日停工,且在舞彩旅游公司尚欠沭阳润泽市政公司的款项中,还包含不在合同之内的另外购买的红叶石楠球价款,为保护双方利益,对舞彩旅游公司尚欠沭阳润泽市政公司的1359250元,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比较适宜。舞彩旅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自己的相关诉讼权利,由此造成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舞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沭阳润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359250元及违约金(以1359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沭阳润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83元(缓交),由被告安徽舞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执行款交付银行户名:收款单位:来安县人民法院,账号:34×××6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来安支行。
审 判 长 王焕东
人民陪审员 尹晓程
人民陪审员 杨 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詹昌璐
书记员姚创慧
附:本案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