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润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沭阳县交通运输局、沭阳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368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东华,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沭阳县台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2014313980B。
法定代表人:陈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恩成,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沭阳县杭州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322MB1B56874P。
法定代表人:邱军,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辉,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润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花木大世界**办公楼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337795332。
法定代表人:胡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被告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何占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