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4051号
申请人:莱芜市莱城区京会石材加工厂,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方下街道办事处五龙口村。
投资人:亓京会,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沭阳润泽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颜集镇颜集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莱芜市莱城区京会石材加工厂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25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莱芜市莱城区京会石材加工厂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许娟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