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02执167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鼎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就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3570680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香港九华华源集团滁州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690228902。
法定代表人:管悦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鼎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香港九华华源集团滁州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苏州鼎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香港九华华源集团滁州药业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1102执16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锁立兵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