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08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鼎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皖0208民初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在民事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31850元(其中工程款100000元、违约金30000元、执行费18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