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9执901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鼎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苏州鼎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9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鼎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价款15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77元,由被告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鼎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60177元,申请执行费18002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一、2018年11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二、2018年11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另案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国道路1978号房地产[证号:苏(2016)吴江区不动产权证第9000101号]。因汾湖镇打造长三角科技示范城,现统一规划调整中,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划范围内,故上述财产将暂停拍卖。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行处置。
三、2019年4月26日,告知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电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被执行人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暂停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991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