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鼎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鼎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08执4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鼎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皖0208执486号之一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31850元存款予以冻结。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博英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3185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戴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
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