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09民初9917号
原告:苏州鼎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家坝金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汾湖国道路19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鼎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新公司)与被告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苏州鼎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后变更案由为保证合同纠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松刚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刚松公司对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及安装工程款155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刚松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鼎新公司与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安装施工协议书》后按约履行。双方及刚松公司2016年8月25日结算后确认,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结欠鼎新公司155万元,刚松公司承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有效期2年。但此后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刚松公司均未支付过款项。
刚松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刚松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对鼎新公司以《安装施工协议书》、《确认担保书》证实的事实及相关陈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即,2015年10月3日,鼎新公司与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安装施工协议书》,约定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鼎新公司制造、安装泗阳手术衣车间彩钢板及通风工程。
2016年8月25日,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确认担保书》上盖章确认“情况属实”,刚松公司在担保单位处加盖公章,鼎新公司亦在债权人确认处加盖公章。《确认担保书》内容为:“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止今仍结欠苏州鼎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55万元人民币予以确认,并在全资子公司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偿还总金额155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进行连带责任担保:有效期为2年。(项目名称:泗阳手术衣车间彩钢板及通风安装工程、项目编号:2015-10-03)。无其他纠葛”。
另查明,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刚松公司,刚松公司股东为**、***。
涉案诉状等于2018年8月18日由刚松公司门卫签收。
本院认为,被告刚松公司自愿为其投资的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于法不悖。《确认担保书》确认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25日对原告鼎新公司负有155万元到期债务,被告刚松公司承诺担保有效期2年,保证期限应自承诺之日即2018年8月25日起算2年。原告鼎新公司起诉后,涉案材料于2018年8月18日送达被告刚松公司,原告鼎新公司要求被告刚松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被告刚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鼎新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价款15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江苏尼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以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62×××***)
如果被告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77元,由被告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62×××***)。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张勤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