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东方建筑有限公司

908某某与某某、吴江东方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908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战宏,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吴江东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北新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吴江东方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向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