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东方建筑有限公司

吴江东方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4690号
申请执行人**东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八坼北新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合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同里镇屯村社区。
法定代表人沈全荣,总经理。
原告**东方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合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市合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东方建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43650元,执行费6555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市合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区同里镇屯溪村的房地产(含部分无证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同里字第××号、*房权证同里字第××号,土地证号:**用(XXXX)第XXXXX号、**用(XXXX)第XXXXXXX号]及机器设备。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天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苏州安信兴联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房地产及机器设备进行评估。经评估,房地产价值为12092500元、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为962827元。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10时至2014年12月5日10时在苏州市**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评估价13055327元为底价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于2015年1月4日10时至2015年1月5日10时在苏州市**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10445000元为底价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10时至2015年1月30日10时在苏州市**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8600000元为底价进行第三次拍卖经竞拍,由买受人***(身份证号码:××)以10700000元的价格拍得,并将拍卖款汇至本院。由于被执行人**市合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涉及其他案件,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开债权人会议,经全体债权人通过同意本院的分配方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优先受偿:一、房地产评估费42700元、资产评估费10000元(本案申请人垫付);二、执行费410090元;;三、机器设备抵押优先受偿预留款770261元;四、***商行房产、土地抵押120万元;五、诉讼费共230751元。余8036198元,一般债务总计34221696.08元,分配比例为23.48%。”本案申请执行人得款114476元。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本案申请执行人**东方建筑有限公司对以上执行无异议,表示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评估拍卖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市合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评估拍卖并分配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开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以上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