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东方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市盛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苏州朝旭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88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盛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朝旭建设有限公司、吴江东方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盛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盛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国全
书记员  李佳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