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4997号之二
原告:**东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八坼北新街。
法定代表人:杨忠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华,苏州市**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8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838元,由原告**东方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白帆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聂艺天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