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15286号
原告:**东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八坼北新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华,苏州市**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住苏州市**区。
原告**东方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东方建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670元,由原告**东方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