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民初1235号
原告:苏州市城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七都镇东环路东侧创立路88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八拆北新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城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城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城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城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元,保全费850元,合计1788元。由原告苏州市城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