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炀明空调净化有限公司

14142吴江炀明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与新疆西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14142号
原告:吴江炀明空调净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31744337F,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林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志,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西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7452209805,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64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桂红。
原告吴江炀明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西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吴江炀明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州金全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吴江炀明空调净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9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79元,由原告吴江炀明空调净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厉昱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庄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