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炀明空调净化有限公司

德清县武康镇金泉不锈钢水桶厂与吴江炀明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2640号之一
原告:德清县武康镇金泉不锈钢水桶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南郊路293号。
经营者:池一勋,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忠,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炀明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芦墟镇金家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林根。
原告德清县武康镇金泉不锈钢水桶厂与被告吴江炀明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德清县武康镇金泉不锈钢水桶厂于2020年7月16日以被告吴江炀明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已履行货款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武康镇金泉不锈钢水桶厂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县武康镇金泉不锈钢水桶厂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保全费299.3元,合计548.3元,由原告德清县武康镇金泉不锈钢水桶厂承担。
审判员  沈妮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翼昂
书记员  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