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7财保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工业园金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纽贝滋营养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工业园区环区北路502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纽贝滋营养乳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沪0117财保6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纽贝滋营养乳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96,390.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解除财产保全。2023年5月6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解除保全申请书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空调净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纽贝滋营养乳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