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民终30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凯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59305710Y,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老港村天奎路2号。
法定代表人: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众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176766XG,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江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鞠年丰,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金凯泵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靖江市众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2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金凯泵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金凯泵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金凯泵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江苏金凯泵业有限公司负担(江苏金凯泵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6332元,由本院退还568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