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特15号
申请人:靖江市众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176766XG,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江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鞠年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苏凡,公司员工。
申请人:韩江,男,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靖江市众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韩江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请求支付建设工程施工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于2021年12月27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生祠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韩江欠靖江市众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款222400元,约期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自2023年起至2028年止,于每年1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于2029年1月30日前付清。
二、本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如韩江任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则靖江市众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下余全部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靖江市众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韩江于2021年12月27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生祠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全部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吴长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吉国庆
书 记 员 陈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