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82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众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3176766XG,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鞠年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1日生,住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众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282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12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并扣划存款1519.66元作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1282执525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