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轻大百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轻大百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致中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82民初6348号
原告:无锡轻大百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西大道1890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致中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城东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余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建亮,男,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轻大百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致中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无锡轻大百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致中和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轻大百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无锡轻大百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思
书记员骆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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