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7530号之一
原告: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22339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大众押运护卫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MA6KWDPR6R。
法定代表人:庹皓星。
原告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大众押运护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