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9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北电科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1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电科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2)京0101民初1129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北电科林公司无需赔偿**修理费29747.25元;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北电科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所停车处非为停车位,该处为北电科林公司所管理物业的一处空地,且北电科林公司在此处空地的东面、南面、西面三面墙体均有设立和**的多张安全警示标牌与标语,警示标牌和标语均十分醒目,上载:危险,高空坠物,请勿入内”、“小心高空坠物,此处不易停车,如有损坏责任自负”。同时,北电科林公司在空地的入口边缘处拉起了警戒线,以防止人员或车辆进入该处空地。该处空地位于该物业居民与外界相通的唯一的道路与救护、救援通道旁,且通道宽度仅可一辆车辆通行,居住在此的居民均知晓该处不应停放机动车辆,**的车辆(属于中大型SUV,车身长度近5米)在空地处停放,直接影响该处居民的通行以及救护、救援车辆的进入。另,安外花园7号楼外不足50米处海关大楼前辅路上便设有收费停车位,安外花园7号楼楼南空地以及7号楼与八号楼中间通道有一处空地(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楼东)亦可停车之用,且**在此处居住已久,应知悉附近停车位以及此处空地非为停车位并不做停车之用。同时,北电科林公司在墙壁上悬挂、**的警示标识、地面上警戒线**应为知悉,但其却将车辆停放在此处,**对其车辆被砸致损一事存在过错。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现场未见警戒线存在(实际已在停车进入之时被冲破,北电科林公司所提交证据中可见商铺门前停放的三轮车上存在被冲破的警戒线的存在),事发地点仍停有自行车等其它车辆(事发地点的照片均为第二天所拍摄,存在警戒线被冲破后停入问题),直接进行了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辩称,认可一审判决,不同意北电科林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予以驳回。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北电科林公司赔偿**修理费29747.25元;2.诉讼费由北电科林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车牌号为京X**的车辆所有人,其称于2019年8月份租住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安外花园7号楼。2019年12月29日晚,**将涉案车辆停放在7号楼楼下,7号楼发生墙体脱落,**汽车受损。事发时,北电科林公司系该楼的物业管理人。根据北电科林公司提交的照片显示,事发处确贴有“危险高空坠物禁止入内”等标识,未见有警戒线存在,但事发地点仍停有自行车等其它车辆。事发后,涉案车辆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扣残值后定损99157.5元,**称经该保险公司理赔完毕后仍向利星行(北京)汽车有限公司支付修理费29747.25元,并向法庭提交该数额的增值税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墙体脱落系原告车辆受损的根本原因,北电科林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应对墙体脱落负有管理责任。虽北电科林公司已对此类危险进行了警示,但根据事发照片显示,该区域内仍停有较多车辆,未能起到有效的警示效果,亦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墙体脱落的安全隐患,故**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北电科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损失数额,根据**提交的修理费发票,法院予以确认。据此,一审法院于2022年10月24日判决: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修理费29747.2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审理期间,北电科林公司提交证据:1.案发时现场照片,证明北电科林公司在此处空地的东面、南面、西面三面墙体均有设立和**的多张安全警示标牌与标语,警示标牌和标语均十分醒目,上载:危险,高空坠物,请勿入内”、“小心高空坠物,此处不易停车,如有损坏责任自负”。北电科林公司在空地的入口边缘处拉起了警戒线(停车后已被冲破),以防止人员或车辆进入该处空地。2.百度地图截屏,证明展示安外花园7号楼附近停车位及2-1至2-4所述的位置,以证明安外花园7号楼周边停车位较多,**将车辆停放在案发地点有过错。3.安外花园7号楼现场环境及停车位置,证明安外花园7号楼外不足50米处海关大楼前辅路上便设有收费停车位,安外花园7号楼南空地以及7号楼与八号楼中间通道有一处空地(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楼东)亦可停车之用,**不应停放在事发位置,其对在该处停车致损存在过错。**质证称:对证据三性均不认可。证据显示墙体周围还停放着很多摩托车、自行车,北电科林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在**车辆后面,紧紧停着汽车,不能因为拉了警戒线就降低其实际管理义务,警戒线也辨认不清楚,没有设置反光标识。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无异。 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此处的过错,通常是指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维护和管理方面存在不完全、不完备状态,以致物缺少所应当具备的安全性。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及陈述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北电科林公司对脱落墙体是否尽到了维护和管理责任及**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北电科林公司系案涉事故发生小区的物业管理人,该小区7号楼墙体脱落造成**的车辆受损。北电科林公司认可2016年案涉**发生了墙体脱落事件,但直至本案事故发生时未对墙体进行修缮,北电科林公司虽称已对此类危险进行了警示,但其未能从根本上消除导致致案涉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北电科林公司在物业管理中存在不完全及不完备的方面,应当对于**财产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的车辆系夜晚进入小区停放,北电科林公司虽称对案涉地点拉有警戒线,但未设置反光锥桶或其它硬质隔离设施等有效安全管理措施,虽北电科林公司已对此类危险进行了警示,但其警示措施未能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不足以认定**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以减轻北电科林公司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北电科林公司赔偿**向保险公司理赔完毕后的修理费的自付部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北电科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案543.68元,由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宋 光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