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7531号之一
原告: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22339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市***装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崇礼路16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7079672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仁人德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感市***装押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