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491民初1418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总经理。
被告: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齐战勇,总经理。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