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柯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执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红萍,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子楸、姜若娴,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于孔亮,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9)苏0691民初20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文书,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分期返还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预付款6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8元,如有任一期不自觉履行,另给付违约金2万元。因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预付款及违约金8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增加执行请求,要求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件受理费1208元,合计8620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3月23日、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材料。
2、执行中,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及“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仅在建行苏州姑苏分行开设一银行账户,账户余额3千余元,且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6月16日,本院轮候冻结了该账户。
3、经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调查,无被执行人不动产等财产反馈信息。
4、承办法官数次与被执行人公司崔猛联系,崔猛表示会尽快处理完毕,但至今仍未履行。
5、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
6、2020年6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异议,同意本院依法作出处理。
综上,本案应执行工程预付款、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86208元,本案应收取执行费1193元,目前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财产线索后随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匿等拒不履行行为,本院将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91民初202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沈征宇
审判员 蒋长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 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