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沛县协和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与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民终4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沛县协和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迎宾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李团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杰,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锦都大厦1幢401号。
法定代表人:潘红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兵,江苏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艳,江苏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沛县协和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华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法院(2018)苏0322民初5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和医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判决,改判英华美公司赔偿损失6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双方于2016年12月2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内容为“建筑工程主楼装修设计施工承包(设计指装饰设计),内容详见附单”。该主楼原为沛县卫生局的计生服务大楼,为国有资产。本合同的承包范围也为装修装饰,并不涉及工程改建。因此,涉案工程项目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原审人民法院认定涉案工程未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无效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上诉人曾经多次以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的方式催告英华美公司提供装饰工程图纸,但英华美公司拒不提供。上诉人不得已才于2018年1月20日通知英华美公司解除合同。英华美公司的违约行为客观上给上诉人造成了损失,上诉人依据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仅要求赔偿2个月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英华美公司答辩称:本案所涉工程包括工程改造以及立面装修,协和医院将计生大楼改造为医院,改变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应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协和医院未办理,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英华美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且协和医院在与英华美公司解除合同之前,已与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另行签订合同并已施工,并无实际损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英华美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决协和医院返还履约保证金50万元、支付设计费35万元以及为筹备该项目产生的相关损失201100元,合计1051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协和医院承担。
协和医院一审反诉请求:判决英华美公司赔偿损失6万元,反诉费由英华美公司承担。
一审查明:2016年11月17日,协和医院与英华美公司签订关于沛县协和医院有限公司装修的协议书,约定英华美公司向协和医院交纳合同意向协议保证金20万元,签订正式装修合同后30日内,英华美公司向协和医院提供设计图纸,协和医院进行审核及备案,因图纸原因造成相关部门无法审核及备案,责任由英华美公司承担。正式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交齐保证金余款等。
2016年12月27日,协和医院与英华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协和医院将其主楼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英华美公司施工,承包范围为主楼装潢设计及装潢施工、拆除、通风空调、电梯、给排水、智能化、电器安装及外墙装饰等,除手术室及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由发包人直接发包外,其他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装饰工程图纸由施工方提供);计划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通知书和图纸确认后为准;签约合同价暂定1600万元;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主楼平面图3套,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为工程正式开工后28天内,文件数量为一式三份,提供的文件形式为书面;发包人审批承包人的期限为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日内,逾期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供80万元作为履约担保,施工完成后返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元等。
英华美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23日、2017年1月19日、2017年2月28日各支付协和医院保证金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合计50万元。协和医院未通知英华美公司开工,英华美公司亦未实际施工。
2018年1月20日,协和医院向英华美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英华美公司未提供装饰工程图纸,已构成根本违约,通知英华美公司解除双方就沛县协和医院主楼装修改造工程于2016年12月2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英华美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3日内到协和医院所在地办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项等。英华美公司已收到上述解除合同通知书。
英华美公司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协和医院自认涉案装饰装修工程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协和医院另行与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涉案工程施工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本案中,协和医院将原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建筑,改造为医院,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协和医院自认涉案工程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其与英华美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
关于保证金。因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无效,故协和医院因该施工合同取得的保证金,应当返还英华美公司。故对英华美公司要求协和医院返还履约保证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设计费。英华美公司主张向徐州中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了涉案工程设计费35万元,并提供了与徐州中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设计合同范本。该合同载明英华美公司委托徐州中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设计,设计费总额50万元,完成装饰设计方案后支付30万元,打印蓝图前支付15万元,完工后一个月内支付5万元,但英华美公司并未提供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确已支付了设计费35万元,英华美公司主张的已付设计费与设计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也不对应。另,虽然英华美公司提供了电子邮件及短信截图,但因英华美公司未提供上述证据形成或存储的电子介质以核实其真实性,即便上述证据真实,根据电子邮件及短信截图显示的内容,双方一直在对图纸问题进行交流,英华美公司亦自认涉案工程图纸一直在变更,还未确定最后的图纸,即在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实际终止履行前,英华美公司尚未向协和医院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图纸。因此,对英华美公司要求协和医院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损失。一审庭审中,英华美公司明确其损失包括保证金利息、工人工资、房租、生活用品、车旅费、招待费。因协和医院收取英华美公司的保证金并无法律依据,协和医院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英华美公司主张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故本院支持其利息为36902.49元。英华美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缺乏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协和医院主张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承包人每拖延一天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元,要求英华美公司赔偿损失6万元。因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亦无效,协和医院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损失,故对协和医院要求英华美公司赔偿损失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协和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英华美公司保证金500000元、支付利息36902.49元,合计536902.49元;二、驳回英华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协和医院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4260元,由英华美公司负担6976元,由协和医院负担728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协和医院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协和医院主张赔偿损失6万元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每拖延一天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但该条内容约定的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即在英华美公司实际施工过程中,造成工期延误所应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而英华美公司实际并未施工,并不会因为延误工期造成协和医院损失。
其次,协和医院主张英华美公司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图纸,但双方没有对逾期交付图纸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同时,协和医院也未举证证明因逾期交付图纸造成的损失。
综上,协和医院在本案中的反诉主张,因没有合同依据而不能成立。至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因并不影响本案二审处理结果,本院对此不予理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沛县协和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志名
审 判 员 史善军
审 判 员 汪佩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方 耀
书 记 员 刘禹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