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沛县协和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民初5293号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锦都大厦1幢401号。
法定代表人:潘红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兵,江苏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艳,江苏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沛县协和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迎宾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李团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杰,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华美公司)与被告沛县协和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英华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艳、被告协和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英华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50万元、支付设计费35万元以及为筹备该项目产生的相关损失201100元,合计1051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沛县协和医院主楼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暂定合同价1600万元,工程量按实结算。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支付被告50万元履约保证金。原告就涉案工程委托设计机构进行了设计,支付设计费35万元。被告原计划2017年2月开工,之后一直没有下发具体开工通知,却于2018年1月20日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另查,被告于2016年12月就上述工程与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收取了该公司80万元履约保证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赔偿损失未果。
协和医院辩称,原、被告于2016年11月17日先行签订了房屋装修装饰协议,2016年12月27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于签订合同后的三日内应当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80万元,原告仅支付5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约定,原告应当于签订正式合同后三日内提交书面设计图纸,但是至今原告都未提供设计图纸,导致该工程无法施工,因此也无法下达开工通知。被告多次通过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以律师函的方式向原告催告履行合同的义务及提供具体的施工图纸,原告置之不理,无耐之下被告于2018年1月20日向原告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并要求原告在收到解除通知后的三日内到原告所在地办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但原告收到解除通知后仍置之不理。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于2018年1月20日解除,且在原告收到通知的三个月内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起诉讼,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应予以解除。
协和医院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决英华美公司赔偿损失6万元,反诉费由英华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英华美公司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协和医院提供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及备案,每拖延一天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元。但至2018年1月20日合同解除时,英华美公司仍未能提供设计图纸,构成根本违约,并给协和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英华美公司针对反诉请求辩称,英华美公司在签订装修协议书的时候就已经通过电子邮件向协和医院发送了设计及施工图纸,并非协和医院所说未收到设计图纸。根据双方在2016年12月2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英华美公司提供图纸的期限为正式开工通知后的28日内,协和医院收到该文件7天内审批,逾期视为认可。根据施工合同,英华美公司已先行将设计图纸发送给了协和医院,且协和医院在与英华美公司签订合同的同时将该工程发包给了另外一家单位进行施工,并不存在相关经济损失,协和医院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协和医院与英华美公司签订《关于沛县协和医院有限公司装修的协议书》,约定英华美公司向协和医院交纳合同意向协议保证金20万元,签订正式装修合同后30日内,英华美公司向协和医院提供设计图纸,协和医院进行审核及备案,正式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交齐保证金余款等。
2016年12月27日,协和医院与英华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协和医院将其主楼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英华美公司施工,承包范围为主楼装潢设计及装潢施工、拆除、通风空调、电梯、给排水、智能化、电器安装及外墙装饰等,除手术室及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由发包人直接发包外,其他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装饰工程图纸由施工方提供);计划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通知书和图纸确认后为准;签约合同价暂定1600万元;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主楼平面图3套,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为工程正式开工后28天内,文件数量为一式三份,提供的文件形式为书面;发包人审批承包人的期限为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日内,逾期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供80万元作为履约担保,施工完成后返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元等。
英华美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23日、2017年1月19日、2017年2月28日各支付协和医院保证金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合计50万元。协和医院未通知英华美公司开工,英华美公司也未实际施工。
2018年1月20日,协和医院向英华美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英华美公司未提供装饰工程图纸,已构成根本违约,通知英华美公司解除双方于2016年12月27日签订的就沛县协和医院主楼装修改造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英华美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3日内到协和医院所在地办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项等。英华美公司已收到上述解除合同通知书。
英华美公司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协和医院自认涉案装饰装修工程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协和医院另行与沛县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涉案工程施工合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本案中,协和医院将原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建筑,改造为医院,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协和医院自认涉案工程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其与英华美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
关于保证金。因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无效,故协和医院因该施工合同取得的保证金,应当返还英华美公司。故对英华美公司要求协和医院返还履约保证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设计费。英华美公司主张向徐州中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了涉案工程设计费35万元,并提供了与徐州中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设计合同范本》。该合同载明英华美公司委托徐州中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设计,设计费总额50万元,完成装饰设计方案后支付30万元,打印蓝图前支付15万元,完工后一个月内支付5万元,但英华美公司并未提供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确已支付了设计费35万元,英华美公司主张的已付设计费与设计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也不对应。另外,英华美公司还提供了电子邮件及短信截图,拟证明英华美公司向协和医院发送了电子版图纸。经质证,协和医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英华美公司未提供上述证据形成或存储的电子介质以核实其真实性,即便上述证据真实,根据电子邮件及短信截图显示的内容,双方一直在对图纸问题进行交流,英华美公司亦自认涉案工程图纸一直在变更,还未确定最后的图纸,即在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实际终止履行前,英华美公司尚未向协和医院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图纸。综上,对英华美公司要求协和医院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损失。庭审中,英华美公司明确其损失包括保证金利息、工人工资、房租、生活用品、车旅费、招待费。本院认为,因协和医院收取英华美公司的保证金并无法律依据,协和医院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英华美公司主张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故本院支持其利息为36902.49元。英华美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诉讼请求。协和医院主张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每拖延一天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元,要求英华美公司赔偿损失6万元。本院认为,因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亦无效,协和医院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损失,故对协和医院要求英华美公司赔偿损失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沛县协和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元、支付利息36902.49元,合计536902.49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及反诉原告沛县协和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0元,由原告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76元,由被告沛县协和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负担72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反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反诉原告沛县协和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戚晓雷
人民陪审员  XX恩
人民陪审员  孔凡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
法官 助理  肖 晓
书 记 员  郑陶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