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365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向光云,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申请人: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锦都大厦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潘红萍,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向光云与被申请人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365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向光云银行存款人民币420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审理中,被申请人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现该案已生效,申请人向光云于2018年9月8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向光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向光云银行存款4208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会谱
人民陪审员 缪 安
人民陪审员 许玉田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许婷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