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91民初11号

原告: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2801574X7,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红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勤,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

原告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2018年7月2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83元,减半收取2541.5元由原告负苏州英华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担。

审 判 长  陈建淮

人民陪审员  朱正军

人民陪审员  周天虹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左 龙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