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5235号
申请人:***,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申请人:苏州北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寺泾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居振泉。
被申请人: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村。
法定代表人:龚永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州北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北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北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苏州锦宇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