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远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安能聚创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3643号 原告:上海远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能聚创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第三人:***,男,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东湖社区二厂路居民组**。 原告上海远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能聚创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银霞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貌缘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银霞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貌缘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