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船院空调有限公司

镇江市船院空调有限公司与江苏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02民初798号
原告:镇江市船院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梦溪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龙,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丹徒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孙素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船院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镇江市船院空调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船院空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船院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4元,减半收取2117元,由原告镇江市船院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习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