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船院空调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海事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9-28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徒商初字第00243号
原告镇江市船院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朱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振龙,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被告镇江海事局,住所地镇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船院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海事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船院空调有限公司撤回对丹阳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海事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壮蓓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