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镇江市船院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镇江市梦溪路**iv>
法定代表人:朱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爱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船院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爱达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爱达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爱达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无锡市爱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钱伟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