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方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7民初374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江苏方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8359905C,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铁路南街59号。
被告:***,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群众,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方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2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5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甘菊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