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沈世会、无锡创古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1执保116号
申请人:无锡创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沈世会,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无锡市滨湖区。
申请人无锡创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沈世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沈世会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创古建材有限公司以***、***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无锡市云港佳园51-801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创古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沈世会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