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世纪爱晚山西置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1执异160号
申请人:世纪爱晚山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龙山大街爱晚城郊森林公园办公室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谷庆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新,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计,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海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山西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娇,山西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世纪爱晚山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世纪爱晚山西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并仲裁字第177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世纪爱晚山西置业有限公司称,请求裁定不予执行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并仲裁字第177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一、《工程合同》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被异议人应当先履行竣工验收合格,树苗成活率达100%的义务,异议人后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二、被异议人未通过竣工验收,不符合成活率达100%合同标准。三、被异议人没有履行完成竣工验收,成活率100%的举证责任。四、仲裁庭裁决异议人向被异议人支付全部工程款4141950元,返还保证金50万元,构成违反法定程序。1、异议人先履行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追究权被违法剥夺。2、被异议人先履行义务与违约责任被违法免除3、被异议人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违法免责。《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被异议人未履行举证责任,实际也不存在办理和通过竣工验收,绿化工程成活率达100%约定标准的事实,按照《仲裁规则》上述规定,应裁决被异议人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裁决异议人向被异议人支付全部工程款4141950元,返还保证金50万元,被异议人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仲裁庭违法免责。4、本案仲裁构成违法法定程序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核实,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裁定不予执行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并仲裁字第177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辩称:一、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并仲裁字第177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做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异议人世纪爱晚山西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该裁决书的内容向答辩人常州市新景公司支付工程款、安全生产保证金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仲裁费用。异议人世纪爱晚山西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西山爱晚城郊森林公园绿化工程”的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长期恶意拖欠工程款,且拒不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才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违约方。二、太原仲裁委员会在本案的仲裁审理过程中,无论是仲裁庭的组成,还是仲裁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世纪爱晚山西置业有限公司所提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世纪爱晚山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仲裁过程中已提拱了四组证据,分别为《工程合同》、《业务委托书》和收据、工程洽商记录、工程验收表和已完工程量汇总表、爱晚城郊森林公园2014年绿化任务位置地形图。太原仲裁委员依据被申请人所举证据并结合庭审情况作出了(2018)并仲裁字第177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有太原仲裁委员作出的(2018)并仲裁字第177号裁决书及听证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经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世纪爱晚山西置业有限公司认为太原仲裁委员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在被申请人没有按照仲裁规则要求进行举证的情况下,作出了(2018)并仲裁字第177号裁决书,属于该规定的第三项即‘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但在听证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拱了四组证据,分别为《工程合同》、《业务委托书》和收据、工程洽商记录、工程验收表和已完工程量汇总表并称在仲裁庭审中进行了举证,已履行举证义务,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并予以反驳,且被申请人所举证据在仲裁裁决书中也进行了叙明。故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世纪爱晚山西置业有限公司不予执行太原仲裁委员会(2018)并仲裁字第177号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庆河
审判员  崔天寿
审判员  任 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聂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