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1019号之二
原告:***,男,196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原告:**,男,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英,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峰,江苏名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芳,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露,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第三人:苏州新景天商务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
法定代表人:杨智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莹,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豹,公司员工。
第三人: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街
法定代表人:王海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苏州新景天商务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赵延丽
人民陪审员  王雪红
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