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1521号
申请人:***,男,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雨,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街。
法定代表人:王海林。
第三人:蒋某某,女,住镇江市。
第三人:镇江市丹徒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洪家同,该局局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蒋某某、镇江市丹徒区交通运输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邵某某名下的枣林路309号玉翠园6幢203室房屋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金额1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邵某某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枣林路309号玉翠园6幢203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曾纪雄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艾立奎
书 记 员 马 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