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3财保36号
申请人:无锡市新锦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馨,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因申请人无锡市新锦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无锡市新锦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新锦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新锦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盛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