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3民初627号之二
原告:无锡时代璟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556号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颐(受无锡时代璟运物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无锡时代璟运物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女,1964年6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无锡市新锦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555-2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无锡市新锦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时代璟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新锦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时代璟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时代璟运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时代璟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50.50元(含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无锡时代璟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过秋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