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1111民初1960号
原告:无锡市新锦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运河东路555-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870331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永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5709820W。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迎春,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无锡市新锦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前赔偿原告无锡市新锦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66000元。
二、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无锡市新锦东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仲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