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渝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执862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重庆大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园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4290158。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
被执行人: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坡园区火炬大道16号(科技孵化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8856463R。
法定代表人:牟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7民初7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渝BXXXXX、渝AXXXXX、渝AXXXXX、渝AXXXXX车辆,但经核实渝AXXXXX、渝AXXXXX、渝AXXXXX车辆已过户给他人,查封了渝BXXXXX车辆,但未控制到上述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49.2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截止2019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632459.7元,还应承担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7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粟伯春
审判员  苟涛邦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