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巴南区三顺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下河路2号附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XXQ9D0D。
经营者:刘艳,女,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6号(科技孵化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8856463R。
申请执行人巴南区三顺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渝0113民初38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已向被执行人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11804.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
在执行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后,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3544.43元,其余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98260.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秉文
审 判 员 涂 恩
审 判 员 姚成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佳瑜
书 记 员 赵澜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