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5民初8254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1幢兴业大厦(4至9层、16、17和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86748F。
负责人:张旻,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偌涵,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6号(科技孵化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8856463R。
法定代表人:牟丹,经理。
被告:牟丹,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牟启平,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王大秀,女,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牟丹、牟启平、王大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蔚
代理审判员  李 骏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