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5民辖终17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6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5646-3。
法定代表人:牟丹,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大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河街64号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4290158。
法定代表人:贺学军,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大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7民初7331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黎昌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约定向签约地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租赁物业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奥体中心城上城,故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本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杨兵
审 判 员 潘小美
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