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12民初1672号
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都,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苏北上海三菱电梯特约销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江苏苏北上海三菱电梯特约销售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