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顺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民初7620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礼伟,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顺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292977424,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高家堰镇总部经济产业园9-10号。
法定代表人:葛志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郑清,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723014289271B,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南京西路恒驰大厦12楼。
负责人:江劲松,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顺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80元,由原告***承担2900元,余款1728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汤锦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