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5407***与江苏顺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民初5407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珍芹,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莎,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顺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承德路案涉桥****。

法定代表人:葛志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顺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锦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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